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除以30天再乘以其应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天数计发。
一、从业妇女
月生育生活津贴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和60%;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公式:生育生活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二、灵活就业人员
自2025年1月1日起,将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或者流产,按照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或者流产前累计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三、失业妇女
自2024年1月1日起,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可按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